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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要破解新问题

2017-05-09

家庭农场制度中看起来最难以模仿的是高超、精致的管理水平,“像绣花一样精细”体现在诸如种养结合、机农结合、轮耕制度的统筹安排等细节上。

家庭农场是近些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最受青睐的一种,其中“农场”对应种植规模,“家庭”则多半是指限于家庭而不雇工、至少是不长年雇工的劳动力规模。其进一步推广及可持续性发展,需要直面新挑战、破解新问题。

职业农民的代际更替

不断稳定家庭农场户,特别是具有丰富经验和技能的种田能手们对于土地耕作权、收益权的长久预期,这是直接影响他们对土地投入和地力保护强度的关键性问题。

实地调研表明,有经验、有意愿、有能力的种地者往往受承包期的限制而对土地做掠夺性经营,高龄农民与土地绝缘后,在家庭农场设定的严格的年龄准入条件下,部分“70后”“80后”甚至少数“90后”重返农业,但其背后的父母一辈作为老资格的家庭农场户往往“垂帘听政”,前者并不是以农业为志业的“理想农民”或曰职业农民的理想类型,其职业动力的持久性让人生疑。只要主流的家庭农场户仍是以50~60岁为主的一批老年农民,则劳动力继替的问题就依然存在。作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户需要一种更强烈的企业家精神。 在很多地方推动户籍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种身份的“农民”已经只减不增了,规模和补贴一直是地方政府控制家庭农场数量有序增长和竞争水平合理适度的两个主要手段,但其前提是本地职业农民的供给是充分的,否则,即便通过放宽准入门槛(如年龄标准)、增加单户可以承包的土地规模,也终会受到自然生理、技术条件等外部因素的硬性制约。

辅助劳动力的市场秩序

调研中,我们多次目睹农忙期间家庭农场户无人可用、只能求助于外地劳动力的窘况。尽管家庭农场制度成功激活了本地职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客观上实现了在土地流转市场上“驱逐”外来农民的效果,但农业劳动力特别是辅助劳动力的配置,仍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也成为“老年农业”背景下的全球性问题。

农产品价格上涨的诸多因素中,劳动力成本不可小觑。在发达地区,农民尽量使用机械替代雇佣劳动力,但除草、打药等个别环节至今仍很难机械化,特别是对规模经营户来说。于是,使自发的辅助劳动力成为职业农民,就十分必要。这需要在推动规模经营的同时因地制宜,在推动农业机械化过程中精打细算。

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要让种粮有利可图,就要扩大规模,但适度规模的“度”止于何处?是美国那样户均2000多亩规模的大农场,还是日、韩、中国台湾那样户均15亩的小农场?机械化至少在如下三个意义上无法替代精耕细作:

品种方面,粮食适于机械化,蔬菜瓜果则不然。同样的夫妻二人,经营粮食可以做到300亩还有余力,但若经营蔬菜瓜果,15亩就会让其全年疲于奔命。

地形方面,平原适于机械化,但中西部的山地、丘陵地区还存在大量的糊口农业,抛荒现象也时有发生,粮食商品化率不高。

用工方面,盲目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难免坠入奢侈农业、贵族农业、石油农业的陷阱。辅助劳动力在目前是作为农业机械化短板的替代品而存在的,区分本地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的不同适用条件,这非常重要。

地方经验的可推广性

发达地区家庭农场制度的先行先试在全国范围产生了示范效应,但对于家庭农场制度的可推广性始终众说纷纭,一者认为高强度的补贴是主要特征,财力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就难以效仿;一者认为正是因为制度创新正逢其时——在本地农户尚未将土地大面积转包给外来农民进行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种植的时候,就开始实施家庭农场制度,从而以较低地租成本完成整村流转,而其他区域可能已错失良机——地租飙升至政府无力出手,只能任由其自发涨落。发达地区的试点经验,是否真的具有特殊资源优势或制度条件而不可复制呢?不妨从四个角度来看。

第一,家庭农场制度对农户进行补贴的目标是让农民愿意种地,它的参照标准是非农就业的收入,这在各地是不一样的。各地农村的劳动力富余程度也不同。劳动力价格不同,补贴标准自然不同。完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计算出农户的收入去掉补贴之后,到底要多少规模可以获得劳动力的平均工资,而与此同时,资本投入也可获得平均回报。

第二,支撑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土地制度,其核心是三权分置特别是三权平衡,这其中,集体的作用不可或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之所以如此顽强,主因并非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嵌入或诸如苏南这样特殊的地域性文化特征,它其实反映了当下农村的一种客观实存的社会关系结构。土地的大规模流转,绝不同于单家独户的自发流转,接盘者与出手者为降低交易成本,都迫切需要一个中介,这个中介的现成主体是拥有共同体完备信息和丰富地方性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需要集体,而规模经营也需要更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提高管理水平,集体组织就不可或缺。

第三,家庭农场制度中看起来最难以模仿的是高超、精致的管理水平,“像绣花一样精细”体现在诸如种养结合、机农结合、轮耕制度的统筹安排等细节上。粮食不同于蔬菜,它适于也较易于很快达成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仰赖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种到收到售卖,无论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化服务水平都远高于其他品种作物。在此前提下,即使经济作物也可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

第四,家庭农场在发达地区内部似乎难以推广的实质,是发达地区由城郊农业进展到都市农业后形成的农业种植结构与产业内分工发生了改变。比如,上海城区的蔬菜供应基地不断外推,将金山、奉贤和原南汇一线囊括进来。农作物种植对于劳动力的高度依赖和本地劳动力的不足,给组织创新带来了困难,形成了由异地务农的外来农民自发组织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种经营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适用于蔬菜等较多消耗劳动力的产业;二是也基于适度规模的经验;三是自发流转基础上的、松散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说是自发的家庭农场;四是存在着被进一步组织化的空间,正在推广的制度形式是蔬菜基地里的合作社。因此,这并非家庭农场的经验不能推广,而是不同地区的经验与模式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不同。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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